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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解读

政策要点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背景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征收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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