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内容
2023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以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
根据公告,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此项新政适用于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此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加计扣除政策具体适用范围
此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类型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与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未来影响
继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7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支持科技创新的优惠力度。
此项新政的实施,将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现金流量,为企业的研发投资提供了资金支持。
由于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前加倍扣除,使得企业的实际研发费用减少,进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这项政策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的发展。这样一来,企业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产品竞争力,进而促进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因此,税前加倍扣除研发费用政策的出台,对于促进企业的研发投资、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以及促进行业技术进步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常见问题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适用。
- 科技服务业企业,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
答: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2000万元。
- 若企业于2022年第2季度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该资产在2023年如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在2023年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7号公告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企业在10月份预缴时还能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每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其盈亏情况、研发费用核算情况、研发费用金额大小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后,在汇算清缴时还需对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进行纳税申报吗?
答:企业在次年办理上年度汇算清缴时,对10月份申报期已享受的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还需与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一起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以全面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否则将可能导致少享受税收优惠,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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