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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目录》的发布,是这一政策执行的具体依据,是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进一步落实。

政策内容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且主营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项目的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新增投资的时间: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 2020年 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2. 属于优惠目录:《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列举了满足以上政策的4种形式:

  1. 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
  2. 境外投资新设企业;
  3. 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
  4. 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境外所得范围: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 免税条件: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计算方法

  1. 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比如海南A公司成立于2018年,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 中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并当年度持有一家境外公司10%的股 权,2020年1月追加投资后持股比例达到30%,2021年境外 公司按照30%持股比例分回3000万利润,那么只有3000÷30%*(30%-10%)=2000 万,能享受新增境外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比如A公司是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2021年5月在香港投资设立一家持股100%的B公司,但由于香港地区的利得税法定税率为16.5% (高于 5 %),海南A公司从香港B公司取得的新增投资股息收入可享受境外投资所得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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