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解读
2023年7月13日 19:21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为了方便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这些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 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 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主体
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办理方式
符合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 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 《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享受条件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 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 39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 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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