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解读
2023年7月18日 19:34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 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 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 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 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 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 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省级科 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 育部门发布。
-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 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 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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