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决定成立企业的过程中,选择适当的业务结构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成立公司所需的股东数量、董事、成员或资本投入,都将根据您所选择的业务类型而有所不同。因此,事先对这些因素有清晰的了解将非常有助于您的决策过程。
德国,作为欧洲的一个重要国家,无疑是成立公司的理想之地,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它是全球腐败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在德国,您可以选择多种类型的法律实体来成立公司,每种类型都具备独特的特征和优势,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及有限合伙公司等。
因此,在创建公司的过程中,精心挑选一个适合您业务需求和目标的企业结构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如果您打算在德国设立公司,那么您将会发现有多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形式供您选择,以满足您的特定需求。
以下是德国的不同类型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GmbH)
有限责任公司(GmbH)在德国的小型和中型企业中确实备受青睐,其受欢迎程度不言而喻。这种公司类型的灵活性和相对较少的限制,使它成为众多创业者和企业家的首选。
在德国,成立一个GmbH可以由一名创始人单独完成,这位创始人同时也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这种单一创始人的形式为许多个人创业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他们无需寻找其他合作伙伴或股东即可开始自己的商业冒险。
当然,成立GmbH也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首先,至少需要有一名股东和一名董事,这位董事可以来自任何国家。这一规定为国际创业者提供了在德国开展业务的可能性,避免了国籍上的问题。
关于资金方面,设立GmbH需要的最低资本为25,000欧元。其中,12,500欧元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作为公司运营的初始资金。这一要求确保了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够应对初期的运营开支。
此外,每位成员最初都必须投入至少一欧元的资本。这一规定虽然看似微不足道,但它确保了每位成员都对公司的成立有所贡献,体现了共同承担风险的精神。
由于GmbH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损失或诉讼不承担责任。这一特点为股东提供了额外的安全保障,使他们不必因为公司的经营不善而承担个人财务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GmbH的股票不能在股票市场上交易。这意味着它的所有权转让通常需要通过私下协议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而不是通过公开市场买卖。这也使得GmbH更加适合那些注重长期稳定性和控制权的企业家。
有限责任公司(GmbH)以其灵活性、低限制和独立法律实体的特点,在德国的小型和中型企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它为创业者和企业家提供了一个安全、稳定的商业平台,使他们能够专注于业务的发展和创新。
股份有限公司(AG)
股份有限公司或AG是德国适用于规模较大企业的主要公司形式之一,任何拥有至少50,000欧元必要资本的个人均有资格成立这样的股份公司。
此类德国法律实体至少要求有一位来自任何国家的股东,并且对于股东的最大数量并无任何限制。
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决策权掌握在董事会手中。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股东无需对公司的义务、责任或法律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公司必须指定首位审计员,并在其商业名称中明确标注“AG”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公司(KG)
有限合伙公司是专为中小企业设计的一种德国公司形式。
有限合伙,常简称为KG,属于德国的一种特定法律实体。在这种结构中,至少包含两名成员:一名普通成员和一名有限成员。普通成员对合伙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责任,而有限成员的责任则仅限于其持有的股份金额。
有限合伙人主要负责提供资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或业务管理。
成立有限合伙需要至少50,000欧元的最低资本投资,这笔资金将被分割为股份。
为确保合法性和透明度,合伙合同必须由所有相关方签署,并在商业登记簿中进行注册。
此外,所有成员还必须向商业注册机构提交请求,且该请求必须经过公证程序。
普通合伙公司(OHG)
普通合伙公司(OHG)是中小企业常用的传统合作形式。
要成立这种德国法律实体类型,至少需要两名成员共同签署合伙合同。
普通合伙公司由至少两名合伙人组成,公司的收益将按照合伙协议中的规定平均分配给各合伙人。
在OHG中,每位合伙人都将共同且平等地承担合伙公司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OHG的成立需在当地商业注册处进行登记,并列入商业注册簿。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普通合伙并没有设定最低资本要求。
民法合伙公司(GBR)
成立民法合伙公司是指个人或企业基于共同的合同目标达成合作。
形成民事法律合伙关系需要至少两名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这些合伙人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建立民事法律合伙关系,并签署相应的合伙合同。
若该合伙形式为小型商业公司,则此德国法律实体必须向商业注册处进行登记。
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合伙的年收入超过25,000欧元,这类德国公司将被视为商业公司,并需要在商业注册处进行注册。
独资企业
在德国,独资企业是一种简便易行的法律实体类型。
这种公司结构类型由单一所有者全资拥有,并由业主直接管理,负责监督公司的所有活动。作为业主,他/她需对公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税务方面,由于独资企业免除了公司税,税务报告相对简化。不过,仍需按照德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德国成立独资企业并无特定的资本要求,这使得创业门槛相对较低。
有限责任创业公司(UG)
自2008年11月1日起,德国推出了一种新的GmbH类型——有限责任的创业公司。
这种新形式是对传统GmbH的一种简化,它允许以最低一欧元的资本成立。
特别的是,在公司的股票价值达到25,000欧元之前,其年收入必须至少累积增长25%。这一规定旨在激励和保障公司的稳健成长。
分公司
分公司是国际企业家在德国开展业务时可以选择的一种法律实体类型。任何在德国境外设有公司办公室和商业运营的国际公司,都具备在德国设立分公司的资格。这种业务结构对于外国公司来说,是寻求在德国建立业务的理想选择。
分公司在法律上和组织上被视为其母公司的直接延伸,不具备与母公司相独立的法律实体地位。因此,分公司受到与母公司总部相同的法律约束。这也意味着母公司需对分公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最终责任。
对于那些希望在德国市场建立稳定业务基础并享受与母公司相同法律待遇的国际企业家来说,设立分公司无疑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
代表处
在德国,代表处是一种可选的法律实体类型。需要注意的是,代表处在德国法律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它通常被视为非独立分支机构的一种形式。
代表处的主要职能是代表其母公司在德国进行市场分析和推广活动。它不能进行业务合同的签订,只能从事一些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工作,如建立联系、收集信息等。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业务合同必须由外国母公司来签订。代表处也不得以其名义或母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或收取账款,并且它没有单独的银行账户,财务上也不能独立核算。
此外,代表处在德国居留权的审查标准与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基本相同,主要看其对德国经济是否具有积极意义。成立代表处的手续相对简单,只需在当地营业登记管理处登记,其主要负责人甚至可以免办工作许可。然而,代表处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法人税,但同时也不能享受退税优惠。
代表处是一种较为灵活且成本较低的进入德国市场的方式,适用于那些主要目的是进行市场分析和推广活动的国际企业。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其职能和权限的限制,代表处可能并不适合所有类型的企业或所有类型的商业活动。
结论
以上简要介绍了可以在德国设立的各种类型的公司。从创立独资企业(可以由个人所有者成立)到成立有限合伙(必须由至少1人成立),您可以从德国各种法律实体类型中选择不同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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